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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中一种的,不得参加本案审理,应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
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派生出的一条重要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若无回避制度,法官的中立地位难以保障,诉讼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故在行政程序上确立回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真心实意地
回避制度赋予了当事人请求权,但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状况堪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权利观念淡薄。在法律知识未能深入普及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奢望普通民众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回避”,以及如何恰当行使
回避制度是人类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为追求公平而作出的伟大设计之一,我国在两千多年前的东汉时期就已有了回避制度;唐宋以降,各朝俱程度不同地推行回避制度,但以明朝最为完备。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今天的回避制度已被赋予了更强的程序意义和被注入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