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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管制的罪名是什么
管制,作为司法体系中常用的刑罚之一,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违法者。受控于管制刑罚的罪犯,尽管其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他们并不会被关押在监狱之中,而是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日常生活与工作。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院所制定的特定规定,例如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自己的行踪、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等等。
管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罪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轻微的经济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以及轻微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等等。具体而言,是否适用管制刑罚,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判处管制再犯罪算累犯吗
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罚后再度触犯法律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再次犯罪发生的时间节点是否在前罪所判处的管制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若满足此一时间限制,并且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则可判定为累犯。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那些屡次犯罪者施加更为严厉的惩戒,从而达到威慑犯罪行为、预防再犯的效果。
三、被管制犯什么罪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而言,这通常表明他们所犯下的是较为轻微的刑事罪行,然而,具体的罪名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为一种刑罚方式,管制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者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一定程度的自由限制,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从而实现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以及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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