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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管制的罪犯有什么义务
被管制的罪犯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执法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所以需执行机关批准。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罪犯要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的活动情况,以便执行机关掌握其动态。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在会客方面要遵循执行机关的要求,防止与不良人员接触,避免出现影响改造或危害社会的情况。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迁居,以确保执行机关能有效对其进行监管。
履行这些义务是被管制罪犯接受改造、回归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二、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如何去量刑
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的量刑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对于新犯的罪,司法机关会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文单独定罪量刑。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时,管制与管制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六个月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总和刑期在三十六个月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六个月。若新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由于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属于不同刑种,需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总之,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的量刑,既要考虑新罪本身的量刑标准,又要结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三、被判管制后又犯罪是否算累犯
被判管制后又犯罪一般不算累犯。根据法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由于管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被判管制后再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中前后罪都应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不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若之前被判管制的犯罪以及后续所犯之罪都不属于这三类特定犯罪,也不构成特别累犯;即便后续犯罪属于这三类特定犯罪,但之前被判管制的犯罪不属于,同样不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通常情况下被判管制后又犯罪不算累犯,但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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