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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主张权利的理由列举如下:㈠.名义承包方拖延施工,导致工程延迟竣工,给发包方造成损失;㈡.名义承包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所建工程不符设计要求;㈢.名义承包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㈣.发包方多支付工程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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