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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公司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刘出资30万元,占10%。22日,公司验资报告中的审验记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感到是该对股东知情权案件作一个调研的时候了。”上海市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杨*说。于是,,上海市一中院成立“股东知情权案件研究课题组”,选取了上海一中法院、浦东法院和闵行法院三个法院至审结并生
股东知情权如何实现侯某是被告四川通达电器公司股东。他于1999年向**公司入股现金及相关资产,此后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自己的分红却在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
其次,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公司股东虽然在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控制上有较大的区别,但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一员,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东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和章程不得因为股东
我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当初约定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中A出资150万元,占50%,B出资120万元,占40%,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