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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原告刘某与某自然村签订了一份建桥协议。同年10月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某自然村承诺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担保。嗣后,发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诉请被告曾某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保证责任减免情况是什么《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
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一、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