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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吃中午饭和抬开水喝的行为已得到果庄小学的同意和安排。果庄小学应对刘某田等学生的中午吃饭、喝水进行必要的监护和管理。果庄小学疏于监护和管理
第一,什么是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与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身损害案件是侵权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而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校园伤害案件如何确定和适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如何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统一认识。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与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身损害案件是侵权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而侵权案件的范围要比人身损害案件大
答:《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州海珠警方今天发布通报称:4日21时28分,警方接警称某学校宿舍内有人打架受伤,现场一名男性伤者经“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迅速控制了在另一间宿舍内的一名嫌疑男子。经初步了解,嫌疑人王某(男,24岁,山东人)与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