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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欺诈处罚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
营改增是给企业减负,根本上是向消费者让利,个别“精明”的商家,打着营改增的幌子,耍一些小花招,其行为是借机变相涨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借营改增之名,集体串通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已经突破了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有哪些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
高于市场价2倍价格欺诈是违法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