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业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 中天法律咨询网(ztgene.cn)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为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一人为大家做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鼓励船长在船货面临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尽早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采用了第一种模式,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模式。其中字母规则D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有: (1)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
1)共同海损的宣告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的,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