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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已废止),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现行民法典第1081条的内容,是
军婚有什么规定和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对军人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一、军官家属随军条件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2.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