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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以下出资义务:

1. 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方式和时间,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以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 不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利益,也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缴纳出资的责任。

4. 补缴出资差额:若股东缴纳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签协议法人跟股东责任共担是否可以签协议约定法人与股东责任共担是可行的,但存在一定限制。

从内部效力看,法人与股东可通过协议约定责任共担,此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未按约定承担责任,另一方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比如在企业经营中,对于因特定经营决策产生的债务,双方可约定共同承担。

然而,从外部效力来讲,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公司、法人或股东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而不会受法人与股东内部责任共担协议的约束。在法人或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对方追偿。

所以,法人与股东能在内部约定责任共担,但不能借此逃避对外部债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三、植物侵权案公司股东需承担什么责任植物侵权案中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植物侵权案件里,若公司有足够财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股东一般无需额外担责。例如,公司因植物管理不善致他人受伤,公司用自身资产赔偿,股东不用自掏腰包。

但存在特殊情形,股东可能承担更重责任。一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股东认缴20万却只出资10万,公司侵权赔偿不足时,该股东要在10万本息范围内担责。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将公司资金随意挪用用于个人事务,致使公司无法承担植物侵权赔偿,此时股东要和公司一起对赔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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