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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海事法庭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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