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哪些 以下五类情况并不构成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 2.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授权实施的相关行为; 3.属于调解性质或受法律规定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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