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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