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还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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