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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应如何免责

1、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就能免责: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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