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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其行使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首先,该保证责任必须属于一般保证的范畴;其次,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前,甚至于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乃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行使这一权利;此外,当主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也应适时予以运用;最后,行使先诉抗辩权并非永久性地拒绝履行债务,而仅仅是暂时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一般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普通担保责任下,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主合同诉讼或仲裁尚未决以及经对债款人资产强制执行后尚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才得以拒绝承当其保证义务。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保证人则不得行使该权利:债务人失踪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法院已正式受理债款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款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失去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一旦一般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他们有权向债款人进行追偿。总的来说,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更偏向于“后置”和“补充”性质。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在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保证人能够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具备以下几个必备要件:首要的条件是,在保证合同中必须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即其应承担的保证义务应当被明确描述为一般保证;其次,当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时,也就是在具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有资格行使其先诉抗辩权;再者,该权利只能在起诉或者仲裁活动之前、期间或是强制执行过程之中得以行使;最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仅是为了暂时地拒绝履行债务,从而延长了保证责任的承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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