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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维持判决”先天性的缺陷随行政诉讼之全面、深入展开已日渐显露:问题一,正是在不承认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应产生公定力的情况下,才适用维持判决这一方式,而这一理由与行政诉讼法本身就自相矛盾。该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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